zhima01 119.127.208.* 2016-10-10 11:34:01 |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名義申請商標注冊,而實際上由公司使用商標,這種做法并未違反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也是目前一種普遍做法,但,這種做法是否會使公司受制于人,甚至陷入潛在的危機中,也是值得研究的。
具體來說,以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歸屬于該法定代表人個人,公司必須在履行法定的許可手續(xù)后方可使用。同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一成不變的,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換后,原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在商標的使用問題上向公司發(fā)難,要求公司要么停止使用商標,要么向其支付高昂的商標許可使用費,如果公司未經許可繼續(xù)使用商標,就會構成商標侵權,并為該侵權行為支付相對應的賠償金。
實踐中,如果該商標被企業(yè)的大量使用并進行了宣傳推廣,就會產生了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商標的市場價值也會隨之水漲船高。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繼續(xù)使用商標,在得到許可的情形下,需要支付高昂的許可費;如果在不經許可的情形下使用,則要支付高昂的賠償費,同時還要擔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公司就此放棄該商標,轉而使用或申請新的商標注冊,那么,公司對前商標的大量使用和資金投入便是為他人做了嫁衣,公司所有宣傳推廣隨之付諸東流,公司也因此喪失了一定的市場份額。而且,要想為企業(yè)重新樹立一個同之前知名度相當的新品牌,企業(yè)將不得不付出更加高昂的費用,而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法定代表人則會因此獲益匪淺,甚至可以以該品牌重新建立企業(yè)的強大競爭對手。對企業(yè)來說,這無疑是一種腹背受敵的窘狀。
同時,公司授權法定代表人以自然人身份申請北京商標注冊,也就間接的同意了法定代表人經營同公司業(yè)務類型相同或近似的個體工商戶,這就為法人的“競業(yè)”行為打開了一個缺口,若法定代表人真的經營該個體工商戶,并經營有方,使得該個體工商戶規(guī)模擴大,那么該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會將其名下的商標收回,轉由其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來使用?這對公司來說,是又一個巨大的風險。
總之,以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名義申請北京商標注冊,而實際由企業(yè)來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也為市場中的一種通行做法,但該行為也存在諸多風險,對于企業(yè)來說,要結合自身實際,來綜合考量以法定代表人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的利弊。對于必須以其法定代表人名義來申請注冊商標的企業(yè),建議向專業(yè)的商標咨詢或代理機構咨詢,請其針對企業(yè)的特定情形,制定專業(yè)合理的應對措施,以防止使企業(yè)處在潛在的危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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