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豫律師事務所 1.192.245.* 2018-07-23 10:57:35 |
案例
許麗與鐘明是相識多年的朋友。三年前,鐘明因急事向許麗借款3萬元,并寫了一張借條給許麗,借條中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因為每天都可以見到,許麗也不急用錢,就一直未主張。今年年初,許麗母親生了場大病,家中積蓄都花光了。許麗這才想起向鐘明討要這三萬。但鐘明以暫時沒有,過兩天就還一直推脫不還。6月,忍無可忍的許麗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遂找到一個曾經學過法律的朋友咨詢這個程序如何展開,本以為自己穩操勝券,不料朋友說依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許麗的借條是三年前寫的,從寫借條時,許麗就應該知道其權利受侵害,如今已經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如果鐘明聘請的律師提出這個問題,法院很有可能會在判決中駁回許麗的訴訟請求。許麗頓時陷入不解與迷茫中。真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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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許麗咨詢朋友獲得的意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35條對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如果許麗鐘明在欠條里明確了還款日期,則還款日期到期兩年過后,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許麗再向法院起訴要求鐘明還款,鐘明一方提出訴訟時效問題,法院會認定超過訴訟時效而判定許麗喪失勝訴權。原因在于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后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然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間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當然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本案也應適用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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