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法庭 180.160.209.* 2015-10-04 19:57:39 |
凍結款項不得超出涉案金額范圍
隨著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新業務的快速發展,原有零散的協助查詢凍結的規范性文件,已不適應新形勢下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刑事偵查工作順利開展。為此,銀監會今天聯合**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金融機構不得超范圍查詢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在保障公權力行使時,同時應當尊重私權益,即切實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這是《規定》中確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具體的辦案環節,《規定》對刑事偵查機關查詢、凍結工作制定了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流程。要求偵查機關在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或者解除凍結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的本人工作證件并加蓋縣級以上偵查機關的法律文書。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依據《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范圍凍結款項。查詢的信息**于涉案財產信息,包括:被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余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志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等。
住房公積金等不得凍結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依據《規定》,為保障金融秩序的安全、維護存款人最基本的生存生活需求等原因,有多項財產和賬戶不得凍結,主要包括: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商業匯票保證金;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信托業保障基金;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社會保險基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戶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凍結的賬戶和款項等。
向被查詢者通風報信將追責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依據《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協助偵查機關查詢、凍結工作中,向被查詢、凍結單位、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偽造、隱匿、毀滅相關證據材料,幫助隱匿或者轉移財產;擅自轉移或解凍已凍結的存款;故意推諉、拖延,造成應被凍結的財產被轉移的;或者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配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銀監會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偵查機關違反《規定》,強令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協助工作,其上級機關亦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廣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新方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規定》出臺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蓬勃發展,銀行劃轉資金效率明顯提升,在給人民群眾帶來便利的同時,原有以偵查機關到涉案賬戶開戶網點現場辦理為基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工作機制,已不適應刑事偵查工作的需要。
基于此,《規定》優化了查詢、凍結工作方式,提出廣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利用跨地區協作查詢、大規模集中查詢、銀行內部協作查詢等新方式,**提升涉案資金查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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