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豫律師事務所 58.211.2.* 2018-05-19 14:54:16 |
案件詳情:
1984年,李某和趙某夫婦生下了兒子李甲,但由于家庭困難,無力撫養小孩,便經人介紹將剛滿6個月的李甲送給了一直無法生育的周某一家,同時簽訂了收養協議,辦理了相關收養手續。李甲被收養后改姓周(周甲),并且與親生父母再無往來,1996年,李某一家又得一子李乙。2003年李乙之父李某因車禍喪生,家庭又一次陷入困境。到2009年母親趙某也因病休息在家,14歲的李乙從此生活無著落。無奈之下,經多方打聽,找到了同胞兄長周某,請求周某念同胞兄弟之情,每月給他一定的生活費。但周甲因長期與養父母生活,且并不知道自己還有一個從未謀面的親生弟弟,便斷然拒絕了弟弟的要求。李乙既失望又氣憤,便將周甲告上了法庭,要求周甲每月承擔撫養費。法院是否該支持李乙的訴訟請求呢?
河南振豫律師事務所解答: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
本案中,由于周甲被收養,并且辦理了相關的收養手續,收養關系合法成立。因此他不僅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解除,而且與弟弟李乙之間的兄弟關系也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兩人之間并無權利義務關系。雖然,他現在生活比較富裕,但已無義務給付李乙撫養費,所有法院并不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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